不少人以为夫妻分居满两年,起诉离婚时就能判决离婚。其实不然,假如真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,法院审理时需要夫妻两个已经分居的证据证明,不然单凭一方的口头说明,缺少客观性并将会被驳回。所以,要以分居为条件起诉离婚需要先满足以下条件:
1、夫妻两个需要是因感情不和分居
实质中,夫妻两个分居时,有客观缘由导致的、感情不和导致的、与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状况。譬如,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,因相隔遥远没同居条件。若是这种分居,那就不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,即便两人分居的时间再长,夫妻感情被消耗后想离婚的,也不符合“因感情不和而分居”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。
因此,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,需要是因夫妻两个感情出现问题,由于感情不和、感情破裂、相互厌恶而导致的分居。
2、分居时需要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
夫妻两个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,是从夫妻实质分居的第2日算起,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。
而且,分居需要是持续的,假如分居后又同居,那就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,而不可以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。
3、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两性生活之义务
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“分居”的理解,不可以只简单的理解为只不过夫妻分开居住。有的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,并不是感情不和也有分别居住的。但,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,他们之后也可以借助其他方法,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。
4、“夫妻分居满两年”须有有关证据证明
实践中,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容易见到证据如下:
(1)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子出租合同;
(2)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,肯定是要书面的,口头协议需要他们承认;
(3)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,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,在备注栏里注明“分居协议”,并且保留邮寄凭证,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是夫妻分居时间;
(4)双方来往的信件、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;
(5)人证也可以,譬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,不过由于证人总是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“私事”,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,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。
在离婚案件中,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本标准是“感情确已破裂”,而在实践中,不少人错误觉得“分居满两年”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,那样起诉离结婚以后将会被判决不予离婚。因此,这时假如还想继续离婚的,那样就要提供“感情确已破裂”的证据,假如实在很难找到足以证明的证据,建议可以先找个善于处置离婚纠纷的律师介入处置。